金湾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征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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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4日发表
职权类别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征收标准 |
行政征收 | 动物检疫费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 标准:产地检疫:牛按货值0.5%;猪2元/头;犬按货值0.5%;禽、兔、鸟类0.2-0.25元/羽(只);雏禽0.05元-0.1/羽;实验小动物0.4元/只;其他动物按货值的0.4%;屠宰检疫:牛8元/头;猪3元/头;羊按货值0.7%;犬按货值0.7%;零散脏器0.05元/公斤。种蛋0.15-0.2元/枚。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此项收费。 |
行政征收 | 植物检疫费的征收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标准:调运检疫:1.粮谷类按货值的0.45%;2.经济作物类按货值的0.50%;3.水(瓜)果类按货值的0.60%; 产地检疫:1.粮谷类按货值的0.30%;2.经济作物类按货值的0.35%;3.水(瓜)果类按货值的0.45%。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根据我市的相关减免政策,暂不收费。 |
行政征收 |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2.《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 标准:1.6元/立方米。 依据:《关于调整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8〕412号)。 |
行政征收 |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征收 |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第七条第三款: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第一条:收费范围。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道水面、河滩地、堤防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利部门交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军事、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兴建的公路、桥梁、码头,航道部门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设置导航助航设施,免交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标准:(1)河滩地、堤防地25元/平方米;(2)河道、水面50元/平方米;(3)临时占用1元/平方米·月。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广东省实施 | 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珠海暂未实施,按省里最新规定将减免)。 |
行政征收 | 水资源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0号)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标准:城乡生活取用水0.12元/立方米;生产、经营取用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2.00元/立方米;火力发电取用水大中型0.007元/立方米、小型0.005元/立方米;地热水、矿泉水2.00元/立方米;对澳门供水供水水价的5%;其他取用水0.12元/立方米。 依据:《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 |
行政征收 | 海域使用金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的规定上缴财政。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另行规定。 2.《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海域使用金标准和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标准: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海域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用海类型界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