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跳槽引发年终奖纠纷怎么办
临近春节,职场中的人们最关心的话题莫过于年终奖的发放了,而年终奖的发放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导火索。由于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无强制性的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奖金发放不透明、数额随意等原因,此类案件纠纷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因多数劳动者证据意识较弱,胜诉率比较低。
经理诉年终奖 双方无约定败诉
刘某于2009年7月入职某化妆品公司,担任包装经理,月工资标准为2.3万元。双方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起诉要求化妆品公司支付其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15万元等。
化妆品公司称,双方没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发放金额由公司根据员工的表现自主决定。2015年刘某工作表现不佳,因此公司未向其发放2015年的年终奖;2016年刘某完成了部分工作指标,公司酌情发放6000元年终奖。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刘某与化妆品公司之间亦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约定,故是否向刘某发放年终奖或相应年终奖的数额应属化妆品公司自主决定的权限范围,刘某关于要求化妆品公司向其支付15万元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奖金发放前离职 索年终奖胜诉
苗某于2015年6月10日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物业主任,2016年3月31日正式离职。离职前,公司向苗某发放了2016年3月的工资,但未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公司主张,苗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申请离职,不符合员工手册关于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规定。另外,苗某年终评定的级别PL5没有年终奖。
但苗某不认可其年终评定级别为PL5级,不清楚PL5级不享受年终奖的情况,并称其部门曾召开2015年度考评会,会中其被评为B级。庭审中,公司表示会提交苗某被评为PL5级的依据、苗某所在部门员工2015年度评级结果及年终奖发放记录的证据,但最终未按期提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其应对苗某评级为PL5级的评级依据,以及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PL5级不享受年终奖的相关制度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支持了苗某关于2015年度年终奖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建议劳动者留存相关证据
法院建议,劳动者入职时,如果用人单位对于薪酬待遇和年终奖发放等有口头承诺,应尽可能将口头约定写入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平时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银行转账记录、奖金发放规定和平时的业绩考核情况等。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同时,劳动者也应对自己的职业发展进行合理规划,避免单纯因为年终奖跟风离职、意气离职。决定跳槽后,合理选择合适的离职的时机。尽量要等绩效考核结果和年终奖发放后才离开。
法院还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相关薪酬待遇,通过规章制度对各类奖金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及方式等尽可能作出明确规定,提高劳动者的可预期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建立异议收集和反馈机制,争取让劳动者明白奖金少在何处,多在何方,使奖金的发放合情合理。
来源:中国普法网
编辑:斗门区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