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借人无证驾驶出车祸车主担责一半
16个月前,老陈的儿子让朋友阿午无证驾驶摩托车载他去江门,结果半路上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车损人伤。事发后,保险公司赔偿了伤者的医药费和误工费等损失,但却将车主老陈和无证驾驶人阿午告上了法庭。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案件,依法判决两被告各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保险公司。
无证驾驶出了车祸
2014年12月5日,老陈将自己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钥匙放在家中,方便儿子阿豪使用。当日下午,阿豪的朋友阿午(刚满19周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摩托车,载着阿豪由斗门前往江门打工。当日18时40分行驶至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马崇康大桥红绿灯路段时,与由大鳌往睦洲方向行驶实施左转弯的阿荣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阿荣、阿豪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由于双方供述不一致,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仍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事故发生后,阿荣被送往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
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好在老陈为该摩托车向江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总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2015年1月,阿荣将该保险公司、阿午和老陈起诉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2万元。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酌情认定阿荣与阿午对该交通事故各负50%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阿荣11470元,并承担诉讼费180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保险公司于2015年10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了全部赔款。
摩托车主也要担责
2016年1月,保险公司又将老陈和阿午作为被告起诉至斗门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11470元赔偿金及诉讼费180元。老陈在庭上辩称,其与驾驶人阿午应当各自承当50%的责任。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斗门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驾驶人阿午和车主老陈各自负担50%的责任,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保险公司5735元,诉讼费由两被告各自按50%负担。
提醒
借车给人 需谨慎
法官提醒市民,不论是摩托车,还是汽车,车主不是可以任性地“说借就能借”的,借车时应当注意审查义务,了解驾驶人有无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有无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有无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有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合法的借车行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另外还需要提醒的是,车主若明知车辆存在缺陷还将车辆借给他人,且该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应当认定车主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