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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六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六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系列***和对深圳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推进职能和作风两个转变,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便民高效,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和其他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和其他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党组成员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市审计机关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中央、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有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均等化、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第十三条 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开展环境形势分析研判,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绿色化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按规定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 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可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规草案、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各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技术性审查并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决定、命令的已生效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议发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直接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政府全口径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及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健全意见办理反馈机制。

  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府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五条 强化主办部门责任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据,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审议。

  各部门应建立不同层级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按季度向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市委汇报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事先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把关,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印发。会议文件及议题相关背景资料应于会前发放。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指定的列席人员如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其他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沟通情况,交流工作,研究讨论市政府阶段性重要事项和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研究或协调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办公会议;必要时,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或市政府指定协调专项工作的同志召开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由其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

  市政府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厅把关后报相关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及市政府指定协调专项工作的同志核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凡涉及资金、人员、土地、投资等重大事项的,除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外,要送相关市政府领导核签后报市长审定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办公厅每年组织制定全市性会议计划,并按相关程序对会议的规模、方式进行控制。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确有必要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厅统筹把关后,协调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须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涉及临时性请款的公文,须先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其中: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向***、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意见、报告,以及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函件,可由市政府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

  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一般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办公厅应加强对文件签批流转的***督办,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及各种报签方式,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离深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深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市长批准,同时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访、出差的,由常务副市长代行职责。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应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各区各部门负担。一律不使用警车带路,不安排宴请。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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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2:12:0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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