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区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科技产业群体,根据《番禺区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番府〔2000〕58号),设立番禺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专项资金。为了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中科技三项费用,用于资助纳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外部环境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番禺区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范围专款专用。
第三条 纳入国家、省和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且注册地在本区,属于本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并依法经营和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四条 资助方式、额度和原则:
(一)资助方式为一次性无偿资助;
(二)获国家级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8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获省级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7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获广州市级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6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获广州市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原则按100%的比例予以配套;
(六)获国家认定的科技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配套资金总额为150万元,获省认定的科技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配套资金总额为100万元,获广州市认定的科技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配套资金总额为50万元;
(七)已获本区科技三项费用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视作已配套资助,不足部份可予补齐;
(八)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对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和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经区科技局评估,报区政府同意,配套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加大支持。
第五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上级科技部门批准项目立项及签订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后,可向区科技局提出配套资金资助申请。该申请全年受理,并在每年的6月份和11月份分二次核批。
申请单位申请资助时,应填写《番禺区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配套资金资助申请表》(表格可在番禺区科技局网站:http//keji.panyu.gov.cn),连同向上级科技部门申请的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和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报送区科技局业务科。
第六条 资助项目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一)区科技局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上级科技部门对项目的管理要求,在填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等有关资料的同时,向区科技局报送一份备案。
(二)资助资金应按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专款专用。
(三)项目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向原立项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通知区科技局参加验收会议。项目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提供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未做到配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由区科技局收回配套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资助该违规单位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而使项目未能按期完成,或没有通过项目验收而自行终止项目实施的,在终止后三年内不再受理配套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