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到200元
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到200元
日期:2009-01-13|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我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补贴问题做出新的规定。
经认定的市内四区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钟点劳务、保洁服务,婴幼儿看护、养老看护、病人看护,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房屋修缮及水、电、煤气管道维修,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修鞋、理发、缝纫、干洗服务,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微利项目,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且个人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性就业人员,可申办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自2009年1月起按新标准执行。上述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从业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资格认定手续。认定后,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首次申报的需持指定开户银行的存折或***。申报后需经街道、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和复核。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每季度申报和发放一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社会保险补贴存入灵活就业人员银行账户。
五市三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标准、期限和申领程序,由各区市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