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各村民(社区)委员会,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延续和深化,就是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以乡、村、社行政区划为基础,是对区域内集体资产进行综合评估、经济运行、收益分配、公正民主等综合运营管理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建设阶段。按照《珙县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珙农体改办〔2020〕4号)及2020年7月6日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确保其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现将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是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责任,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股负责。
(二)登记赋码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三级。
(三)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现有(调整后)建制实行全面登记,其名称由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和改革类型依次组成,含有股份经济合作字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珙县玉和苗族乡xx村(社区)xx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珙县玉和苗族乡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乡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珙县玉和苗族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组织成立后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四)规范登记赋码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事项是指登记赋码时需要确定和办理的事项,包括: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明确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人数、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登记类型统一为集体经济;资产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总面积和资产总额等;业务范围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组织成立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10年内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后,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包括正本、副本及封套各一份,正副本内容一致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领取之日起生效。
(五)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中央、省有关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由珙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登录账码管理系统,在农业农村部从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实时获得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通过系统实时回传至农业农村部和代码中心。
(六)开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组织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中的名称相同),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办理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办理设立登记。其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组织成员大会或其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统一向乡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提供成员大会或其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
(2)审批
乡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齐组织提供的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合格后下达批复同意成立的文件。
(3)登记
县农业农村局登记。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材料进行要件审查符合后实行登记赋码(15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4)颁证
登记赋码颁证。县农业农村局进入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二)事项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码登记后,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经组织成员大会或其代表会议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变更登记工作,填报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交成员大会或其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等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章程,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备案。
(三)注销登记赋码
申请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经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授权的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注销登记赋码,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副本和公章。
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群众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对于撤村并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慎重开展探索,原则上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三、重要工作与相关要求
(一)清产核资信息的完善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资产统计(建议)时点
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之前,要同时对2017年以来的清产核资工作信息再进行全面清理完善,修正信息数据时点至2020年1月1日零时(资产信息对比2019年12月底有巨大变动的组织,可紧靠该时点向乡人民政府申请确定),新确定信息数据经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并公示后报乡领导小组审定,最终数据作为本次登记赋码(建议)时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资产信息基础数据。
清产核资信息的完善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资产统计时点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成员暨统计时点相一致。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成员暨统计(建议)时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时成员的确定,参照《珙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鉴定指导意见》(***2),要切实符合农村实际,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人口、农村户籍无承包土地人口、婚进婚出户籍未迁移人口、有紧密经济利益关系和生活联系的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特殊人口、政策性关联人口等各方关系,在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下,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相应成员确定的截止时点建议与清产核资信息使用数据时点(2020年1月1日零时)相一致(建议使用清产核资信息使用数据时点需要重新界定的,以重新界定时点为准)。
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需要在区域内公示7天以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成员暨统计时点要与清产核资信息的完善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资产统计时点相一致。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主体组织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要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机构的设立、职责、权益、任期等事项以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写入同级章程。成员代表数的设立可参照村民代表配置情况执行,相关事项以《玉和苗族乡××村(社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建议稿)为准。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股权设置与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股权设置资产信息与管理办法以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为准,建议使用清产核资后的数据统计报乡审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其它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其它事项以各级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玉和苗族乡××村(社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为准。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完成时间
全面建立健全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统一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管理,是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的迫切需要。各乡镇要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所有工作在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关于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村民代表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村民代表大会需要议定的事项:审议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清产核资修正信息数据及数据时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时成员的确定办法和确定时点。
要保存好会议签到册、图片、记录、表决暨通过方式、支持率与反对率、决议、发言稿、政策依据、适用解释、影像等所有会议及相关材料存档。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召开组织成员代表大会
(介于召开群众大会的难度和参与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相关事项的决议,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确定)成员代表大会需要议定的事项:通过确立成员代表大会、形成并通过组织章程;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时点与数量)、股权设置与管理(资产时点与范围)、组织机构(权限与任期)、资产经营与管理、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以及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初步酝酿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成员的薪酬和本组织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等《玉和苗族乡××村(社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需要确立的所有事项。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和最高权力,其召开必须按照规范程序,安排部署好各类会议事项,各村(社区)、各工作指导组要在充分掌握本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意见、动向详细情况的前提下方可召开,保证参会率和议事顺利,要保存好会议签到册、图片、记录、表决暨通过方式、支持率与反对率、决议、发言稿、政策依据、适用解释、影像等所有会议及相关材料存档。
***:1.珙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鉴定指导意见(县级参考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人民政府申请成立的报告(模板)
珙县玉和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