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工业产品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排查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现制定计划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的企业为市中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含监督检查)、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投诉举报多、质量问题突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违法失信等企业。
二、检查时间
本次监督检查计划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至2019年11月30日前结束。
三、实施机构
检查由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双随机”要求及省局规定随机确定被检查企业名单及2名以上(含2名)以下简称检查人员。
(二)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前以送达(或邮寄、传真)《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电话通知等任一方式通知被检查企业,并告知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三)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前,应预先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熟悉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明确工作分工,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并准备好检查工作所需要的文书。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的,应事先做好相应准备。
(四)检查人员进入企业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告知企业监督检查的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工作流程、工作纪律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事项等。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资料台账、询问(考核)相关人员、核查生产现场、抽样检验产品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填写《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1),《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留存,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
(六) 检查中需要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现场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七)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表》,客观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具有可追溯性。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定检查意见,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八)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在《检查表》相应栏目签字确认。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企业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邀请监督、见证检查的有关人员签字证明,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现场整改,并记录整改完成情况;不能现场整改的,应依法向企业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记录整改结果;现场发现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实施检查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现场录入)。依法应通报其他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
(十一)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十二)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工作纪律,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十三)检查人员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卫生防护等制度要求。
(十四)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开展与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或谋取其他利益。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