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关于洛表镇熊绍刚等11户村民占用土地的批复
洛表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熊绍刚等11户村民修建住房占用土地的申报表收悉。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珙县2018年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宜府国土函[2018] 26 号)文件,经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熊绍刚将民权村五社原宅基地145.00平方米、晒坝23.00平方米全部拆除还耕,迁建住房占用耕地145.00平方米。
2、同意熊少奎将民权村五社原宅基地146.23平方米全部拆除还耕,迁建住房占用民权村六社耕地146.23平方米。
3、同意熊绍强将民权村五社原宅基地144.00平方米、晒坝23.00平方米全部拆除还耕,迁建住房占用民权村六社耕地144.00平方米。
4、同意王泽均在民权村六社原宅基地139.72平方米范围内改建住房占用建设用地139.72平方米,扩建住房占用耕地10.28平方米,合计占地150.00平方米。
5、同意杨旺聪将金光村五社原宅基地178.50平方米全部拆除还耕,迁建住房占用耕地150.00平方米。
6、同意李宗仁将飞跃村六社原宅基地262.50平方米全部拆除还耕,迁建住房占用耕地150.00平方米。
7、同意李玉松将飞跃村六社原宅基地205.80平方米、晒坝56.00平方米全部拆除还耕,迁建住房占用耕地120.00平方米。
8、同意王术艮将新庄村五社原宅基地98.40平方米全部拆除还耕,迁建住房占用耕地90.00平方米。
9、同意何修敏在麻塘村九社新建住房占用耕地120.00平方米。
10、同意何保勤将互助村一社原宅基地122.40平方米全部拆除还耕,迁建住房占用耕地122.40平方米,扩建住房占用耕地27.60平方米,合计占地150.00平方米。
11、同意杨孝林将胜景村五社原宅基地119.60平方米全部拆除还耕,迁建住房占用耕地119.60平方米,扩建住房占用耕地30.40平方米,合计占地150.00平方米。
占地户完清手续后,由国土资源局派人会同镇、村、社干部按批准面积和规划建房地点现场核实划拨后方能动工(六个月内有效),村民新房建成一月内,应拆除的旧宅基地必须拆除还耕。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珙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