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项目编码: A-003754-3754
审批单位:翠屏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请条件:
(一)不得设立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地点;
(二)办理了《营业执照》;
(三)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四)该许可事项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改建、扩建的筹建阶段;
(五)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材料;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专业测绘机构场所具周边中小学距离的测绘图。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旅游窗口递交申请;
(二)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
(三)经现场勘验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公示,并适时组织听证,经审查、勘验、公示、听证均符合设立条件的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联系方式:
宜宾市翠屏区政务服务中心:(0831)2208547
宜宾市翠屏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31)3935111
监督电话:(0831)220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