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亚硝酸盐卤菜加工者获刑
添加亚硝酸盐 卤菜加工者获刑
一男子在生产加工卤制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亚硝酸盐,并在某卤鸭店内进行销售,被执法人员抓了个现行。近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男子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2月11日,杨某在位于顺庆区的一家卤作坊内加工卤制品。为使卤制出来的半成品菌肝颜色鲜亮,杨某在加工卤菌肝的过程中添加了亚硝酸盐。加工卤制完成后,杨某将卤菌肝送至在市第二人民市场内某卤鸭店进行销售。
2013年12月13日,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时,来到市第二人民市场对该卤鸭店的食品进行抽检,查出卤菌肝中含亚硝酸盐。后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卤菌肝中的亚硝酸盐含量为1.3× 103mg/kg,其含量严重超过国家限量使用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食药监局将该案移送至市公安机关,杨某被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由于杨某在有关部门调查询问、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