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证期间起诉担保人不负连带责任
某公司向牟平借款22万元,约定一个月偿还,由敬优、刘国作了担保。一个月届满后,该公司与牟平在未经两担保人书面同意下,约定将还款期延长至半年。但半年期满后,该公司仍未还款。又过了半年多,债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该公司偿还债务,并由二担保人负责连带还款责任。昨(2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
2014年10月29日,南充某公司向嘉陵区一市民牟平借款22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邓忠向牟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南充某公司向牟平借款人民币22万元,借条落款处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邓忠在法人签字处签名,借条落款日期下由邓忠备注借期一月,一月不还用奔驰作抵。
顺庆区市民敬优与刘国分别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牟平于当天向这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他称另外2万元是给付的现金,牟平给付2万元现金时担保人敬优、刘国不在现场。
一个月届满后,该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债主牟平遂找到该公司法人代表邓忠要求还款,邓忠又在原借条上加注:此款按月息3分计算,每月付,此款用半年。在双方约定延长还款期限时,担保人敬优在场,另一名担保人刘国不在场,也不知情。
半年届满后,该公司仍未还款,原告牟平遂于2015年11月18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公司和两名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二担保人敬优和刘国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顺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后,对于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逐一认定。
关于本金是20万元还是22万元,因原告牟平提供的证据表明其以转账的方式给付了20万元,并称另2万元是给付的现金,且借条载明本金为22万元,担保人敬优、刘国在牟平支付借款2万元时不在现场,二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金只有20万元,且被告公司也对本金22万元未提出异议,故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22万元。
对于原告牟平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在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是在借款后一个月添加的,故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2014年11月30日开始,月息3分的约定已经超出了24%的年利率,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故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对于被告敬优、刘国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敬优、刘国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人与原告牟平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牟平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5月31日)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原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公司法人代表邓忠与原告牟平在借条上加注延长还款期限的内容应视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双方在变动时未取得担保人敬优、刘国的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仍应为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5月31日。原告牟平于2015年11月18日才起诉要求敬优、刘国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了保证期间,故原告牟平要求被告敬优、刘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1月8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充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牟平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牟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关于保证方式
律师雷震: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保证期间
律师雷震: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
保证期间有三种计算方式:第一、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按照约定计算,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第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判决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牟平和敬优、刘国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5月31日。
本案中,房产公司法人代表邓忠与原告牟平在变动还款期限时未取得担保人敬优、 刘国的书面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案保证期间仍应为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5月31日。原告牟平于2015年11月18日才起诉,此时已超过了保证期间。
律师提醒
很多人不懂得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误将保证期间当作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也就是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免责。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