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发失业保险门诊费的通知
通 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川人社明电〔2011〕5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发放门诊医疗补助金。
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接续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7月1日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先垫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后,按政策规定报销。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五、具体执行办法待细则出台后执行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