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对举报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的行为给予奖励的通告
为鼓励公众参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严厉打击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举报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的行为给予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的,经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可给予奖励。
二、有奖举报范围
(一)从市外违规运输生猪到我市进行饲养、屠宰的。
(二)从市外违规运输生猪产品到我市经营、加工的。
(三)用泔水或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四)酒店、宾馆、食堂、餐馆等经营单位将泔水或餐厨剩余物提供给生猪养殖场(户)的。
(五)生产、经营含猪血为原料的猪饲料的。
(六)用含猪血为原料的猪饲料饲喂生猪的。
(七)发现生猪异常死亡未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
(八)非法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的。
(九)乱丢病死生猪的;
(十)其他会导致动物疫情传播的情形。
三、举报受理单位及举报电话
富顺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0813-5152901
荣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0813-6261292
贡井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0813-3315232
沿滩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0813-3802551
大安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0813-5522249
自流井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0813-8101151
高新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0813-8101959
自贡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0813-8204146。
四、区(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举报情况或转办要求,派员或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重大案情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员督促指导办理。对查实的,以查处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奖励举报人的依据。
五、举报线索经查实后,根据案情的重大程度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一般线索奖励人民币200元,重大案情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无法证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非洲猪瘟防控无关的;
(四)举报的事项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七、同一违反规定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市、区(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也可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反规定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八、举报人应在接到市、区(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奖通知后30日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本人***账号,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领奖。市、区(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举报人帐号后30日内将奖金汇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国家解除非洲猪瘟疫情之日废止。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