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场所安全责任谁承担
商场促销,因人多拥挤受伤;超市购物,因地面湿滑摔倒;酒店就餐,被旋转门挤伤……现在由于商家未尽告知义务,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因各种原因遭受人身损害事件层出不穷。
近日,桓台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投诉。
某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不小心将购买的豆浆洒在地板上,不巧被正在商场购物的六十多岁的李某踩上,滑倒摔伤腰部。李某摔伤后,商场一直没有派人过问,其家人非常生气,要求商场给予赔偿。
争议中,双方就事发前商场是否采取警示措施和赔偿金额等问题发生分歧,无法达成共识,双方来到县消费者协会要求调解。
经过县消协调解和当事双方自行协商,商场给予李某赔偿。消费者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桓台县消费者协会就该问题发布如下消费、经营提示:
1、在公共消费场所消费,为了维护您的安全权益,请向经营者索取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提示释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消费法律关系,据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原始依据,当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事故发生时,消费凭据是消费者进行投诉、启动法律维权程序的基础证据。因此,消费者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消费凭据并妥善保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2、消费者在公共消费场所消费时,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提示释义〕:当消费者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在享有消费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义务。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根据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应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在众多案例中,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因尽了此义务而被裁判法律文书确认免责的案例颇多。消费者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并非在公共场所消费所产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都全部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故强调消费者采取必要的自我防范措施,提高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消费者对限制消费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店堂告示、通知、行业规则、惯例等有权予以抵制。
〔提示释义〕: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店堂告示、通知、声明、行业规则、惯例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是无效的,但这一无效行为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认定,往往费时、耗力,故消费者在消费时及时予以抵制,防患于未然,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消费关系,避免消费纷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经营者应当在其所提供的消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出必要的警示。
〔提示释义〕:安全警示是现行法律要求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和标准之一。由于公共消费场所置于经营者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之下,因而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清楚,并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这种设于消费场所显著位置的警示,无疑对于消费者防范人身和财产损害,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金坤鹏 王洁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