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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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6日发表
我市提高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此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按企业所在地每人每月补助标准调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530元,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平阴县、商河县480元。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对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同时兼有以上两项情况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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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20:09:0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