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贴电梯警示标志的通知
深市监〔2017〕1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防范不安全乘梯、不专业救援、鲁莽自救等违规行为引发的电梯伤害事故,保障电梯乘客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梯警示标志张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警示标志制作和发放
本批警示标志为厢式电梯(不含杂物电梯)专用,警示标志一套共三件(详见***),由我局负责制作,每台电梯首次张贴免费发放。各维保单位可到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领取(联系人:王福英、郭佩华,电话:25923099、25925821),具体取领时间以市行业协会通知为准。
新装电梯的警示标志将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发放,请到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办事窗口免费领取。
二、电梯警示标志张贴
电梯警示标志由维保单位负责张贴在本通知***要求的规定位置,在用电梯应当在领取警示标志后1个月内完成张贴工作,新装电梯应在投入使用前完成张贴工作。各电梯使用单位应支持、配合维保单位完成上述张贴工作。
三、电梯警示标志的维护和更新
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梯警示标志的完整性和功用性。对缺失、破损(已丧失功用性,下同)的警示标志,应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更换。
四、监督检查
2017年12月1日起,电梯警示标志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张贴电梯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缺失、破损的电梯,我局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电梯警示标志及张贴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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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警示标志及张贴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