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厂用发霉原料制假烟丝
茂南区人民法院对23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
本报通讯员 李广高 记者 张敏君 报道 茂名市西郊,有一间地处偏僻的加工厂,外表看起来平平无奇,有谁知道,源源不断的伪劣烟草制品正从这里运往福建、广州制造假烟,涉案金额逾百万元!
近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涉案的23名被告人构成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闲置厂房竟是制假工场
2006年5月5日,已是凌晨1时许,茂名市西郊某工程队的闲置厂房却闪烁出幽暗昏黄的光芒。经过缜密侦查、掌握线索,公安机关确定此处暗中私设了一间烟草地下加工厂,决定在犯罪分子警惕性最低的凌晨时分展开搜捕行动。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谭某等19人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对地下工厂生产窝点、仓库及谭某住宅进行搜查,当场缴获烟梗丝8973包共134595公斤、烟梗2451包共73530公斤等烟草制品,缴获锅炉、真空泵、膨化炉、切丝机、烟丝烘干机、发电机等一大批生产设备,缴获作案用汽车2辆,生产加工和销售烟梗、烟叶的记录本12本以及协议书、收据、证明、支出凭证、计量单、存折、***等证据一大批。其后,公安机关乘胜追击,当晚漏网的黄某、江某、李某和柯某等4名被告人也先后被抓获。2006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江某住宅收缴烟梗丝1005包共15075公斤。
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上述缴获的烟梗、烟梗丝价值1943100元,制烟生产设备价值500250元。
20多人参与制假售假司法机关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被告人江某、谭某、柯某伙同阿香、小林(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共同出资由阿香、小林购置锅炉、真空泵、膨化炉、切丝机、烘干机、发电机等生产设备,由被告人谭某提供其承包的原某工程队厂房,用作生产伪劣烟草制品的场所,在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江某等人在该厂房内建成了生产伪劣烟草制品的地下工厂。
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柯某、谭某、江某等人先后从福建、陕西、云南、高州等地以每月9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工资待遇纠集郭某、陈某等19人进行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2006年1月17日至2006年5月4日,该地下工厂已生产并销售烟梗丝4720包共70800公斤,得款439280元;此外,为他人加工烟(梗)丝224***2公斤,共得加工费814940.9元。
发霉原料加工成烟丝
据参与伪劣烟草制品生产的被告人供述,老板柯某、谭某、江某等人购进用作生产加工烟梗丝的原材料是一些发黑、长毛发霉的劣质烟梗、烟叶,后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柯某、谭某、江某等人用于生产烟梗丝的原材料为不合格产品。工人将这些劣质烟梗、烟叶进行膨化、烘干、切丝等工序加工后,便生产成烟梗丝。从2006年1月开始,他们将加工好的烟梗丝远销给福建、广州等地的制假人员用于制造假冒卷(香)烟。
司法机关经深入侦查,还发现案中有案,此案被告人柯某利用自己任村委干部的便利,从村征地补偿款中提取749776元存到其以柯××名字开设的银行帐户上,据为己有,后来该款全部用于与谭某、江某等人合伙开厂制造伪劣烟草制品和个人日常开支。
法院依法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12年,总和刑期23年,并处罚金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郭某等20名被告人2至6年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3至10万元。
《茂名晚报》(2007-05-06 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