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1年12月15日茂名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不是市十一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茂名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市委、市政府正、副秘书长;
3、市人民政府直属行政部门及市直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4、中央、省驻茂及茂驻外地有关单位负责人;
5、居住我市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6、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7、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8、离、退休居住我市的历届市委正、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和市政府正、副市长;
9、我市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10、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的干部。
11、邀请参加政协茂名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及列席人员列席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