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19年度年度报告。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www.js.gsxt.gov.cn)”填报。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方式,也可以直接向属地基层分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逾期未年报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特此公告
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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