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泰人社发〔2013〕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及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的确定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按下列标准申报和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1)单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2025元(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实际高于的按实确定。
(2)企业个人缴费:企业职工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2025元确定,实际高于的按实确定;上限按不超过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820元)确定。
2.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人均月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2025元确定,实际高于的按实确定。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档案托管人员)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76元确定,上限按12820元(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25元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档次同步执行。
4.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缴医保费的基数按2025元确定;一次性缴纳15年医保大病救助基金的基数按职工办理在职转退休之月的缴费基数确定,最低不得低于2025元。
5.行业统筹单位的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申报养老保险的基数确定,人均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273元,高于的按实确定。
(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确定:
1.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大病救助基金缴费比例为0.8%,其中:单位0.5%,个人0.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8%-2.4%,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档案托管人员)及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8%(含大病救助基金缴费比例0.8%)。
3.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缴医保费的比例为8%,大病救助基金缴费比例为0.8%。
二、关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月工资标准的确定
1.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73元。
2.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计算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时,使用的靖江市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3590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申报方式
1.按年申报。凡职工月工资收入基本不变的单位,可实行按年申报,经确定后将作为2013年度每月缴费基数。
2.按月申报。职工月工资收入变动较大的单位,可实行按月申报。
五、申报时间
按年申报的单位从2013年6月25日开始,7月25日前结束;按月申报的单位必须在前一个月的25日前申报,以后月份用人单位应主动申报。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将按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和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两个要素确定当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六、申报程序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由市社保中心征缴处扎口管理。各缴费单位携带U盘到征缴处拷贝“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填制完整后,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工会盖章或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同时携带经审核的2012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财务年报以及最近一个月经职工签名的工资发放单(复印件),至征缴处审核。
七、其他事项
1.申报的2013年度的缴费基数经审核确认后适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基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