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浦口区)征安补公告〔2020〕3号——丰子河路
江浦街道同心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丰子河路以北、康健路以东地块(城南5号地块)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本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江浦街道同心社区一组、二组、五组(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结果,拟征收你社区土地6.3033公顷,其中农用地6.2731公顷(其中耕地6.0303公顷)、建设用地0.030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16〕74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11〕153号)文件执行。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所属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 |
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社区一组 | 2.1769 | 一 | 132.75 | 288.9835 | |
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社区二组 | 3.5551 | 一 | 132.75 | 471.9395 | |
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社区五组 | 0.5713 | 一 | 132.75 | 75.8401 | |
合计 | 6.3033 | 一 | 132.75 | 836.7631 | |
说明 | 区片价补偿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16〕7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 备注 |
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社区一组 | 23 | 依据浦政发〔2011〕152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
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社区二组 | 38 | |
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社区五组 | 6 | |
合计 | 67 |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年龄段 | 人 数 | 生活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未满16周岁人员 | / | 万元/人 |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
说明 |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浦政发〔2011〕152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16〕74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当期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标准执行(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浦口分局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9月1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被征地村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特此告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