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区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全区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发展,保障猪肉市场供应,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市政府下达我区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为猪肉自给率30%,生猪存栏3万头,出栏5.1万头,新改扩建存栏万头以上标准化猪场一个,并将恢复生猪生产目标列入2020年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
二、工作举措
(一)挖掘生猪现有产能
支持区内现有南京红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晨养殖场、南京鸿伟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规模养猪场进行改造升级、增养补栏、引进和选留母猪,提高本地生猪生产能力,加快补齐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用地备案、污水接管等手续,确保年底达到存栏1万头、出栏1万头的目标任务。
(二)新建万头规模标准化猪场
围绕市目标任务,加快建设两个万头以上生猪养殖基地,提高地产生猪能力。
1、引进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固城街道前进村新建万头以上标准化猪舍及相关辅助设施,设计生猪存栏3万头、年出栏生猪6万头规模。确保年底达到存栏1.2万头、出栏3万头的目标任务。
2、由江宁区在傅家坛林场选址援建万头以上标准化猪场,设计生猪存栏3万头、年出栏6万头规模。确保年底达到存栏1.5万头、出栏3万头的目标任务。
针对以上两个新建猪场,区政府在用地提供、征收拆迁、道路交通及必要基础配套等方面给予全力保障。
(三)提升猪肉市场保供能力
支持建设冷鲜肉品销存、运输和销售的冷链服务体系,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严格落实冻猪肉储备任务,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持发展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优质家禽等特色产业,优化肉类供给结构。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管,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统筹财政支农资金,对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实施综合奖励政策。对新建、扩建规模猪场等给予补助,支持规模猪场恢复和扩大产能以及疫病防控、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设施建设。
1、落实省、市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确保省新九条和市新五条政策落实落地。
2、对本地改扩建新增存栏1000头以上猪场(新建猪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按总投资的50%进行奖补;对本地规模以上猪场配套粪污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按总投资的80%进行奖补。奖补改扩建猪场需在2020年3月1日至9月30日开工建设,且开工至竣工验收时间不超过一年,单体项目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来源:市级农业专项资金)
3、加大规模猪场新增种猪奖补,在落实省、市级财政补助900元/头的基础上,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规模养殖场从持证种猪场引进种猪,区级财政再给予100元/头的奖补。对本地规模以上猪场在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自留能繁母猪给予100元/头的奖补,帮助生猪养殖企业快速恢复生产。(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
4、强化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支持。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对养殖场(户)承担的21元/头保费给予补贴(时间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生猪产业发展和市场供应工作,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金融监管局、各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猪保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生猪保供的日常工作。
(二)保障养殖用地
规划资源分局要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对新建或改扩建的规模猪场,涉及建设用地需求的,可按相关规定通过预留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确需调整用地规划的,可通过依法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方式,统筹安排项目用地。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养殖规模合理确定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简化生猪养殖用地手续,由规模养殖场与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获得用地。区农业农村局对规模猪场建设要做好项目选址引导及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三)防控非洲猪瘟
进一步压紧压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的防控责任,加快推进镇街、村(社区)两级防控网格化管理。坚持抓好疫情监测排查、应急处置准备、“两场”生物安全措施落实、生猪调运监管、餐厨废弃物管理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降低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增强养殖信心。落实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贩卖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优化种猪跨省调运防疫监管措施,对跨省调运种猪实施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检疫工作制度,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估。
(四)资源化利用粪污
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支持第三方服务组织粪污装运,配套建设粪肥田间储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施用设施等,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要求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和粪污处理利用项目,实行即到即受理,受理、公示、评估、审查流程“四同步”,及时高效办理审批手续。指导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尽快实现“应发尽发”。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规范生态环境执法,保护生猪养殖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五)完善防疫体系
强化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支持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设施装备,改善基层善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镇街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