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先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同案同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7〕7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先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以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拘束力的案件。案件的选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比较大的;
(二)具有典型性的;
(三)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四)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收集、整理,报大东区法制办备案;经大东区法制审查后,可作为本地区的指导性案例。
第四条 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
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第五条 执法单位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时,应参照街道已发布的案例,不得与本单位已确立的指导案例结果相矛盾,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不得与区政府已发布案例处理结果相矛盾。
第六条 参照先例,并不妨碍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不定期公开发布指导案例。
第八条 凡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造成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不一致的,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