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东区安监局内设机构及各街道办事处安监中队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执法公示是指安监部门内设机构及各街道办事处安监中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身份、执法程序、执法(办事)时限、执法结果和监督举报办法等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由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的机构具体实施。
局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局及街道安监中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
(五)行政检查;
(六)行政备案;
(七)事故查处结果;
(八)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示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各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执法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安监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等地域引起恐慌或者动荡的执法信息;
(四)与尚未办结的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公开后影响执法公平、公正的执法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行政审批窗口、政府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政府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涉及的执法依据、规范标准、工作流程、行政决定等内容发生调整的,公示的内容应当在调整之日起30日内及时更新。
第九条 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予以公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大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