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县(区)定价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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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9日发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物价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17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将省授权市、县(区)管理的定价项目管理权限做进一步明确(具体项目和定价权限范围见附表),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9日。《菏泽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价格管理项目定价权限范围的通知》(菏价综发〔2014〕5号)同时废止。
***:定价权限目录.xls
菏泽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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