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所对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所有经批准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业务必须在服务中心办理,对仍在服务中心以外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凡在服务中心范围内有行政审批和收费活动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及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服务中心内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原则,收费的执收单位、征收政策和资金使用维持不变。
第六条收费业务与审批项目保持对应,实行审批项目与收费的统一规范化管理。执收单位应将审批项目承办件与收费资料一一对应保管,不得漏件、漏费。执收单位要严格把关,对没有履行交费手续的审批件,不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盛京银行是收费的代理部门,在服务中心内设立收费服务处,负责在服务中心内统一代收费。
第八条执收单位征收收费,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征收收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服务处收取后,直接缴入服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执收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帐户。
第九条收费、缴费的具体程序:
(一)服务中心内执收单位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5联)→缴费单位或个人持缴款书(前3联)到收费服务处→银行受理签章后,由缴款单位或个人将第1联返给执收单位,同时执收单位将第4联返给缴款单位或个人作为缴款收据。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5联。第1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回执收单位;第2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为借方凭证;第3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做为贷方凭证;第4联作为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5联作为执收单位的存根。
第十条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收费,采取现金、支票等方式。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依据、标准和范围进行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收费开票时,必须完整、准确地填写以下信息:
(一)付款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
(二)收款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
(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金额;
(四)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征收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四条收费的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包括以下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收费对象、减免收费。
第十五条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盛京银行应根据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以及收费收缴管理工作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承担经济风险,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用户的反映和要求调整和更换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收费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监察、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征收范围、减免、资金上缴以及使用票据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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