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森林防火期禁火令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控森林火灾,根据***第541号令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黔南州森林防火期禁火令。
—、森林防火禁火期
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州森林防火禁火期,2月至4月为全州森林火灾高风险期。
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城镇周边、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实行全年禁火。
二、森林防火禁火期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开荒种地、烧灰积肥、烧田土坎、烧秸杆、烧放牧坡等;
(二)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焚烧香、纸、烛、挂放明火祭奠灯、孔明灯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烧火做饭、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籍火、玩火等;
(四)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烧山驱兽、烧蜂、蚁等;
(五)禁止在林区内乱丢烟头、火种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六)禁止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
三、法律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要追究家长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四、预防扑救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要认真组织护林防火巡逻队,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火灾,按就近处置的原则, 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
五、表彰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及时报告、举报、扑救等行为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州 长:吴胜华
附:各县(市)报警电话:
黔南州林业灾害防治中心: 8234119
都匀市:8222422 龙里县:5638939
贵定县:5227119 荔波县:3616119
三都县:3922442 平塘县:7230119
独山县:3232632 瓮安县:2637119
罗甸县:7611133 长顺县:6825119
惠水县:6226128 福泉市:222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