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新增部分近期陆续发放
12月1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调整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烈属,建国前加入***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都在调整之列。新标准已从10月1日开始执行,近期,增加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将陆续发放到位。
残疾军人、烈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都将在原有基础上有所调整。
建国前加入***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624元提高到704元,解放战争时期的从572元提高到652元,解放后的从562元提高到***2元。国家、省每人每月安排60元补助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每人每月提高20元,全省补助标准每人每月由205元提高到225元,提高部分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元,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元,每人每月由200元提高到220元,提高部分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4元,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分别提高40元和2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此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涉及面很广。各县(市)区将通过完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和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将增加的抚恤补助标准通知到优抚对象,确保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