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业务申请的通知
市各医药机构:
依据《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鞍社保发[2016]23号)、《鞍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鞍社保发[2016]24号)要求,鞍山市社会保险局拟于近期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业务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统一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
1、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一处 市社保局1612房间
联系电话:5537015
2、申请城镇职工定点门诊、诊所及零售药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二处 市社保局1401房间
联系电话:5537526
1、《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1);
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3);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件,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经营网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
5、服务方式、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6、床位、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构成名单及执业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8、业务收支情况,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9、《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2);
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3);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经营网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
6、药师及执业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和注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营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鞍山市社会保险局
2017年5月31日
***:
承诺书.doc
机构申请表.doc
药店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