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4种情形可申请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暂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宿迁自9月30日起实施《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四种情形家庭和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办法》,我市临时救助遵循“应救尽救,救助及时;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公开、公平、公正;制度衔接,合力救助;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救助方式,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渡过难关。
救助对象包括四种情形的家庭和个人:急难型困难家庭,包括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同时,对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等情形,我市将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申请
申请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时需要书面声明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同时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收入证明、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突发重病患者、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害者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机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应当及时补齐有关材料。
《办法》明确还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和民政、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相关网络体系和管理服务平台,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将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