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11年度核查的通知
杨浦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11年度核查的通知
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杨浦区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年度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和标准 核查内容和标准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点关注专职从业人员的认定、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代理记账资格的撤回、公告等内容。 二、报送资料 1、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原件; 2、杨浦区2011年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包括电子版);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件及复印件; 6、201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软盘; 7、内部管理制度清单。 三、工作要求 1、严格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管理。核查时,代理记账机构应提供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通过核查的代理记账机构换发新证,并在新证书的右下角“××××年××月××日”的下方打印“(下次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字样。 2、鼓励符合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率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的规定,结合年度核查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率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3、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健康发展,强化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将对部分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各代理记账机构要充分重视年度核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准备,及时、全面、准确地上报相关资料,并以此为契机,规范会计核算业务,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质量,为促进杨浦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四、报送要求 报送时间:截至2012年4月16日 报送地点:杨浦区凤城四村8号A106室(近黄兴路口) 联系人:朱赟 联系电话:65018811×1108 FAX:65018811×1412 邮箱地址:ypczjccj@163.com ***:杨浦区2011年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