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钦州市钦北区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钦北区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2022年本)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
《钦北区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钦北区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2022年本)》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钦州市钦北区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钦北区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全面实行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管理要求,为进一步明晰乡镇(街道)职责任务,减轻基层负担,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结合钦北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责准入,是指除《钦北区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2022年本)》(以下简称《清单》)外,其他确需乡镇(街道)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均应经审核并报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或联席会议批准后才能委托或交由(以下简称下放)乡镇(街道)办理。
第二条 建立钦北区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任召集人,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政务服务监管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编办。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召集筹备,牵头抓好督导落实;区委编办负责统一受理申请,对拟下放职责事项进行初评,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适应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需要提出意见;区司法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区财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相应工作经费提出意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涉及的人员聘用等事项予以审核指导;区政务服务监管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条 区级职能部门下放职责事项应严格按照事前酝酿、提出申请、组织审核、事项撤销的程序办理。
(一)事前酝酿。在提交职责事项准入的书面申请前,职能部门应当与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先行协商、征询,主动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沟通。
(二)提出申请。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方在书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就拟准入职责事项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工作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等内容。
(三)组织审核。根据职责事项,按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进行审核。
1.简易程序。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且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把关后,重点就明晰职责分工、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签同意后予以准入。
2.一般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但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初步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召开协调会,汇总协商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下放。联席会议难以作出决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商情况报请区委、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事项撤销。对已办结或到期的已下放职责事项,由职能部门联合相关乡镇(街道)或者由相关乡镇(街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四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或不宜继续列入《清单》的事项,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 未列入且按照规定不宜列入《清单》的区级职能部门职责,符合以下要求的,可按照准入机制交由乡镇(街道)办理:
中央、自治区、市明确要求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确需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其他确需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
上述事项按程序审核后交由乡镇(街道)办理即可,无需列入《清单》。
第六条 区级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街道)办理,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加强属地管理等方式向乡镇(街道)下放工作责任。
第七条 除第五条规定情形外,经审核准入的事项,由区委编办组织及时调整《清单》,区级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联系,乡镇(街道)协助落实。《清单》应及时在钦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经审核准入的事项,区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乡镇(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技术等各类保障措施。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对乡镇(街道)承担的事项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 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切实加强***问效,对已审核准入的职责事项,督促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及时办理职责事项准入工作,对已审核批准撤销、调整或取消的事项进行***,确保不得擅自或变相将相关职责继续下放乡镇(街道)办理。
经审核准入的事项,如区级职能部门未将权力下放到位,或者权力下放后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未提供相应保障,乡镇(街道)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申诉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如核实无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区级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权力下放和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保障措施。
第十条 对不适合通过准入方式交由乡镇(街道)办理,区级职能部门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可通过向社会购买的方式实施。
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的事项,应当明确区级主管部门、受买方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不得变相交由乡镇(街道)办理,增加乡镇(街道)负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钦北区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指导目录(2022年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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