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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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3日发表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辽宁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按照规划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否已办理选址意见书;(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执行情况;(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城乡规划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组织核查、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4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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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处罚 | 对违反职权许可范围及相关标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岫岩满族在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标明身份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违规建设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岫岩满族在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标明身份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岫岩满族在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标明身份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处罚 | 对违反竣工验收报送资料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预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岫岩满族在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标明身份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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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处罚 | 对违反处罚决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岫岩满族在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标明身份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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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公共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第四十四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三)规划控制情况;(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五)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岫岩满族在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 1、监督检查责任: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2、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3、记录、归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4、实地检查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5、定期检验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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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19:38:4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