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市中区文庄惠心校外托管服务中心设立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市中区文庄惠心校外托管服务中心
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济市中行审撤听告字 [2023]078号
市中区文庄惠心校外托管服务中心及其利害关系人:
2023年3月6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文庄新居7号楼1单元相关利害关系人投诉:“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文庄新居7号楼1单元102号,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市中区文庄惠心校外托管服务中心在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此经营,本人未签署住改商证明。”投诉人同时提供了结算单和不同意住宅改商用的情况说明。
接投诉后,我局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济南)平台系统查询到,注册在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文庄新居7号楼1单元102号的是市中区文庄惠心校外托管服务中心,经营者吴芳。经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市中区文庄惠心校外托管服务中心注册登记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文庄新居7号楼1单元102号现场检查,该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课桌椅等设施,正在从事托管服务经营活动。
依据相关调查证据并结合工商登记原始档案和利害关系人的举报等证明材料,吴芳在申请设立市中区文庄惠心校外托管服务中心时填写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事实不符。吴芳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作出了“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承诺,并签字确认。
经查,吴芳在申请办理市中区文庄惠心校外托管服务中心设立登记时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经有利害关系业主投诉,我局确认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我局做出拟撤销市中区文庄惠心校外托管服务中心设立登记的决定。
根据《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市中区文庄惠心校外托管服务中心的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我局通过EMS专递向吴芳下达听证告知书,并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20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吴忠军、王晓君
联系电话:0531-82078968、81751931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