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丹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的政策解读
关于《南丹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2020年1月以来,***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自治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0〕6号),自治区党委编办印发《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的通知》(桂编办〔2022〕2号)、《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做好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动态调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编办通〔2022〕17号),河池市委编办印发《关于做好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南丹县委编办印发《关于做好县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在自治区通用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机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等改革精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等情况,对涉及本部门的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调整和完善。
二、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桂政发〔2019〕55号)、《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的通知》(桂编办发〔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河政发〔2022〕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基层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基础指导目录的通知》、《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编办通〔2022〕17号)以及河池市委编办印发《关于做好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三、形成过程
(一)编制清单阶段
1.梳理认领。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照桂政发〔2022〕19号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桂编办发〔2022〕2号公布的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基层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基础指导目录的通知》,分别认领涉及本部门的权责事项,在原有清单的基础上汇编形成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初稿)》。
2.研究核实。对《权责清单(初稿)》各权责事项逐项进行研究核实,按照以下四种情形的要求,对清单事项进行调整:
(1)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对照本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梳理划入或划出、增加或减少职能对应的权责事项。
(2)结合深化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调整有关权责事项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层级等。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最新“立改废”情况,相应调整部门权责事项。
(4)根据***、自治区和河池市人民政府简政放权最新文件精神,结合理顺各部门之间权责关系,对涉及本部门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作新增、承接、下放、取消或调整处理。
3.上报清单。经逐项认真研究核实,形成本部门的《权责清单(报送稿)》,报送至南丹县委编办。
(二)审核阶段
1.集中审核。南丹县委编办组织人员,对县直部门、各乡镇报送的《权责清单(报送稿)》进行集中审核。
2.反馈修改。在集中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沟通、修改完善。
3.意见征求。经审核修改完善,形成《南丹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征求意见稿)》,由南丹县委编办汇总后,分别向各部门、各乡镇征求修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南丹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合法性审查稿)。
4.合法性审查。南丹县司法局负责对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的权责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上报审定公布阶段
经合法性审查,修改形成《南丹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送审稿)。南丹县委编办按程序将《南丹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送审稿)呈报南丹县人民政府审议,南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南丹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南丹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2023年版)》主要内容
全县涉及优化调整权责清单共计40个单位(其中:县直29个,乡镇11个)。优化调整后,县直各相关部门共保留权责事项3844项(其中行政许可250项、行政处罚2808项、行政强制131项、行政征收10项、行政给付26项、行政检查303项,行政确认62项、行政奖励45项、行政裁决9项、其他行政权力200项);各乡镇保留权责事项38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检查13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
五、工作要求
(一)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变更行政权力,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要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行使职权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权责清单公布后,各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55号)要求,及时调整和公布权责清单,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行政职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丹县审计局等12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知(丹政发〔2015〕67号)、《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丹县民政局等14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丹政发〔2016〕16号)、《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丹县发改局等17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丹政发〔2016〕22号)、《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丹县大厂镇等11个乡镇政府权责清单的通知》(丹政发〔2016〕47号)、《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丹县本级44个政府部门(单位)权责清单“两单融合”的通知》(丹政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丹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的通知(丹政发〔2023〕1号)http://www.gxnd.gov.cn/xxgk/zfwj/dzf/t159153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