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樊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
襄樊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8号令)和《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218号令),有效治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年3-7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治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达到以下目标:(1)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2)坚决依法查处一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达到查处一例,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3)加强孕情***管理和服务,加强B超管理、人流和引产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制度和机制,标本兼治,有效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三、工作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3)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4)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三)整治的重点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基础较差、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区,尤其是省、市、县际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3月)
1、宣传发动,形成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浓厚舆论氛围。各地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8号令和省政府21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公民了解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专项整治声势。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1)调查孕情包保、合同管理资料;(2)调查各级各类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2008年1月1日以来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3)调查本地2008年1月1日以来孕情消失对象情况;(4)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5)通过调查摸底,寻找案情线索,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名单化管理。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2009年4月至6月)
1、各地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协调计生、卫生、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有关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
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党员干部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开除公职的要坚决开除,该吊销执业证书的要坚决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地对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前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
5、实行查处“两非”案件月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处案件情况报表(样表附后)报市人口计生委。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总结评估阶段(2009年7月)
1、各地要针对专项整治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包括制定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终止妊娠审批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2、2009年7月15日以前,各县(市)区对本地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总结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委。7月下旬,市里将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抽查。对专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地方,要责成说明原因,并重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检查结果将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是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举措,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任务。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市委常委谢豪斌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黄德华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副秘书长张文斌、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李保训、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东仿、市纪委副书记史根业、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郭静、市卫生局副局长叶恒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谢家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建强、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周义英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周义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同时加强市、县之间的区域协作。专项整治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严禁发生恶性案件。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将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