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黄冈市黄州区教育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限分别委托给黄州区学校后勤保障管理办公室实施,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黄冈市黄州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方 杰
受委托组织: 黄州区学校后勤保障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童祥林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湖北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黄州区教育局委托黄州区学校后勤保障管理办公室按下列要求行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在区教育局的授权监督下,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黄州区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校服的检查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行使对全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的管理职能。对为学校提供食品、用品及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实行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及备案管理方式。校园食品、用品经营主体采取招投标确定,经营模式以连锁配送经营为主。
第三十一条 生产和经营企业应主动配合和接受教育、工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学校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市、州、县教育、工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对辖区内校园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督。黄州区教育局委托石楼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执法权。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实行餐具消毒和食品留样;执行物资采购的索证、查验、登记等制度,保证可追溯。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学校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从校外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进行监督。
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的,应当实行分餐制度。监督检查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学校食堂、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向教育局报告。
二、委托执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委托期限:一年
四、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委托书;
3、委托单位应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市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5、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五、被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全区学校、幼儿园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征得委托单位指派方可,同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名义做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检查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受委托期限
从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黄州区教育局
202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