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司法局公开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公告
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沈阳实际,经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沈阳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第二届市级人民监督员。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本次计划在全市范围内选任沈阳市人民监督员120名。
三、选任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年满二十三周岁(1999年5月20日前出生)、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原则上市级人民监督员具备沈阳市户籍或常住地为沈阳市。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选任程序
(一)组织报名。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二)审查筛选。沈阳市司法局根据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筛选。
(三)考察评议。沈阳市司法局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拟任公示。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将在沈阳市司法局官网和沈阳司法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社会公布。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公示期满,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沈阳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自4月22日起至5月20日止,逾期不予补报(报名不收取费用)。
(二)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将报名材料扫描成PDF格式后发至报名邮箱sysrmjdy@163.com,并及时电话确认。邮件名称统一为:所在地+姓名。例如:沈阳市和平区张某某。
(三)报名材料。
1.申报表。报名者需填写《沈阳市市级人民监督员申报表》,属个人申请的填写表一,属单位和组织推荐的填写表二,申报表在沈阳市司法局官网(http://sfj.shenyang.gov.cn)和沈阳司法微信公众号。
2.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学历证书扫描件。
本公告由沈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4-22823936、156****4660
沈阳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2日
延伸阅读
人民监督员制度
一、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二、担任人民监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原则上市级人民监督员具备本地户籍或常住地为本地。
三、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哪些工作?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1.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2.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3.巡回检察;
4.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5.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6.案件质量评查;
7.司法规范化检查;
8.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9.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同时,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
四、关于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监督权有哪些规定?
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
五、检察院办案时如何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
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将邀请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和联络确定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
(吕良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