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蔬菜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威党办发〔20
威宁自治县蔬菜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威宁自治县蔬菜产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助力脱贫攻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蔬菜,包含叶菜类、茎菜类、根菜类、花菜类、果菜类、葱蒜类。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蔬菜生产、加工、销售、科研的企业、合作社、村集体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奖励扶持范围
第四条奖励扶持范围包含基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品牌打造、企业培育、精深加工、冷链物流、蔬菜销售、科研成果等。
第四章组织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申报资料
(一)申报对象提供的产业发展情况印证资料(包括基本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规模和效益、下一步打算等)。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推荐作为奖励
对象的推荐函。
(三)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和征信报告及银行账号等。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自治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
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证明。
(二)“农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考察组,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验收
意见),报自治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评审。
(三)自治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农办”核实结果,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后,在《威宁每日新闻》、
威宁广播电视台、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日。经公示无异议,报自治县财政局兑现奖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取消其申报奖励资格及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一)使用脱贫攻坚资金(含涉农整合资金和政府担保类项
目贷款)存在不规范、不安全问题且整改不力;
(二)使用政府优惠提供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管理不善形成重大损失;
(三)在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时存在造假行为;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
(五)经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
(六)经环保部门查实,环保不达标,并造成环境污染;
(七)经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
(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产半年以上,经有关部门帮助、
引导、催告后仍无实质进展;
(九)不履行脱贫攻坚产业扶贫有关义务责任,漠视或损害当地群众或职工利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十)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奖励扶持标准
第八条全力支持蔬菜基地发展。
(一)凡进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信息平台,集中连片发展达到300 亩以上的蔬菜标准园,推行集约化育苗、水肥一体化生产、病虫害防控等生态栽培管理技术,达到节水、节药、
节肥、增效目的的管理模式,产品达到无公害及以上标准,按实种面积每亩 100 元进行一次性补助。
(二)对贫困村村社一体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及个人自建连
片100 亩以上规模化蔬菜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 元。第九条全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一)所有在县内从事蔬菜种植的企业、合作社、村集体或个人均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新建集中连片基地面积达到300 亩以上的蔬菜标准园,
“三通一排”(即通水、通电、通路、排水)由政府出资解决;2.基地内配套喷灌设施且验收合格,正常使用的,给予1000元/亩一次性补助;
3.基地内配套滴灌设施且验收合格,正常使用的,给予500 元/亩一次性补助;
4.新建棚体高度不低于3.5 米,肩高不低于1.8米,形成装配式连栋大棚,所有杆件和卡具采用热镀锌防锈处理,用专用卡具连接形成整体,具有开窗、水肥一体化设施,同时具备通风、保温、遮阳、降温等功能,面积50 亩及以上的高标准大棚,按设施面积5000 元/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在外省长期从事蔬菜产业化种植的威宁籍种植大户返乡创业,除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凡在县内规划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内种植的生产主体,自行租赁土地100 亩以上建设大棚种植叶菜的,“三通一排”(即通水、通电、通路、排水)由政府出资解决;
2.返乡创业种植大户有融资需求的,可按每亩1 万元左右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帮助协调银行贷款;
3.返乡创业种植大户的土地流转费在使用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由县财政给予 50的补助;
4.返乡创业种植大户在符合国家大棚房管理政策条件下建设的基地看守房给予1 万元/栋一次性补助;
5.返乡创业种植大户购置用于生产和运输的农机具如在国家农机采购补贴目录内的按标准由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兑现补助,未在采购目录内的原则上按采购价的 10予以一次性补助;
6.政府相关部门保障和满足基地灌溉用电需求;
7.返乡创业种植大户建设的大棚基地,根据水源保障情况可按平均 50 亩左右标准配置相应蓄水设施,由政府出资解决。
第十条全力鼓励支持品牌打造。
(一)对在威宁自治县境内新获得无公害(300亩以上)、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生产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 万元、5万元、6万元奖励;
(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三)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8 万元;
(四)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 万元;
(五)获得国家级以上农产品交易会金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 万元;
(六)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注册商标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0.5 万元。
第十一条全力培育龙头企业。
(一)对从事蔬菜生产、加工、销售、科研的企业(合作社),获得县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 万元;
(二)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 万元;
(三)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四)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五)获得农产品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奖励0.2 万元;
(六)获得农产品外包(或新型实用型)专利的每件一次性奖励0.1 万元。
第十二条全力支持蔬菜深加工。
(一)全力承接蔬菜加工企业入驻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原则上自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达到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 万人民币、每亩土地产值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的可入驻经开区;
(二)原则上每1000 平方标准化厂房能实现年产值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入驻经开区标准化厂房;
(三)蔬菜加工企业入驻经开区后全面享受《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在威宁经济开发区以外县域境内投资建设蔬菜加工厂或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就近从事蔬菜加工的经营主体或大户,实际投资总额500 万元以上(不含财政补贴)并直接带动贫困农户20户以上的,或年产值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对其生产建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或以下标准予以三年全额贴息,年度贴息额度上限不超 500万元/年。企业提供投资额度证明和带动农户证明并经验收合格,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前三年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全力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一)鼓励所有种植主体利用自治县农投公司冷链物流中心和省现代物流集团与广州江楠集团合作建设的五里岗大型冷链物流产地市场进行分拣和预冷集散;
(二)对地处偏远,因长距离运输存在运输成本较高或影响蔬菜品质的区域,支持建设规模在500-1000m2 、日处理量在100-200吨左右的高温预冷库就近分拣处理,县财政每个分别给予10-20 万元补助;
(三)新购置冷藏车并且长期用于县内蔬菜等农特产品运输的,从购车之日起满一年后提供车辆运输记录,新购货箱长度3.7米至 4.2米的冷藏车,一次性补助3 万元;新购货箱长度7.8 米至9.6 米的冷藏车,一次性补助10 万元;新购货箱长度13.7 米以上的冷藏车,一次性补助20 万元。
第十四条全力支持蔬菜销售。
(一)对蔬菜产品实行分级采摘、分级包装、分级销售、加工、配送的蔬菜生产企业或基地,对产品长期供应大中城市超市的,首次进入一个城市且年销量在500 吨以上的个人或企业,提供资料经验收合格,给予5 万元奖补资金。
(二)在地级市或本县以外重点县建立威宁蔬菜直销点
(店),使用威宁蔬菜统一设计标识并正常运行1 年以上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材料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按照租赁费和装修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 万元。
(三)县内外从事威宁蔬菜销售,在一周年内销售金额满1000万元以上的,凭产地检疫证、调运检疫证、销售清单以及收费站过磅依据,县财政给予销售额的1奖励。
(四)通过互联网线上交易线上结算,威宁蔬菜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销售额的1奖励。
(五)包装统一使用威宁农特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由自治县农业区划中心商请招商局集团慈善基金会帮助设计制作,由自治县农业区划中心和农投公司与经营主体协议管理,免费授权使用。
(六)针对“三白”蔬菜(大白菜、莲花白、白萝卜)的销售,当“三白”蔬菜市场价格(基地价)低于成本价(以县蔬菜专班分类核定为准)时,由县财政按照80 元/吨标准,由运输户或经营主体提供“三白”蔬菜销售凭证,对外销蔬菜运费进行补助。
(七)支持出口创汇,试行对出口我县“三白”蔬菜的企业,每吨补助30 元,在我县注册进出口公司并组织我县“三白”蔬菜出口的企业,每吨补助50 元。第十五条全力支持科技研发对于在威宁境内引进、培育并推广优良蔬菜品种后种植效益高于其他蔬菜种植效益50以上的个人、集体、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该品种连续3 年推广面积超过5 万亩(以复种指数计算),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威宁自治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蔬菜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终止执行。如本办法中相关规定与其他政策或奖励办法交叉重叠的,申报对象可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关政策或奖励办法,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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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党办发〔2019〕119号 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蔬菜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