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从镇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力度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公安局提出的“全面推行对违反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当场处罚(以下简称“当场处罚”)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镇出租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工作,提高出租屋规范化管理水平,乐从镇派出所已制定了《对违反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当场处罚的工作方案》,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宣传实行当场处罚的有关要求,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于七月初印制了《致外来工雇主、出租屋主、暂住人员的公开信》共一万六千多份,分别派发到镇里的厂企、商铺和出租屋。各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站对违反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员发出《违规违章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勒令限期整改,超过期限仍拒不整改的将由公安机关对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以下为适用当场处罚的行为:
(一)出租人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后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出租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单位出租的,处以月租金五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二)流动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雇用、招聘无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后不按规定为其办理暂住证,经责令限期办理的,逾期不办的,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对所在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流动人员使用过期暂住证,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代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
(八)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扣押、收缴暂住证的,责令立即返还证件,并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实行当场处罚是加强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教育和引导广大外来工雇主、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在自觉接受管理的同时享受我们提供的服务,这才是我们工作的根本方向。希望外来工雇主、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积极配合我镇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否则,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将联合公安机关对违反当场处罚有关规定而又拒不整改的外来工雇主、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实施公开当场处罚,并通过电视、报纸等途径以对事不对人的形式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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