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报
各单位、社会各界群众:
为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大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确保“双保工程”的落实,在开展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之际,现将我区首宗当事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2007年10月,荷城街道塘南村委会某村经村民表决同意拟将该村“新寨”(土名)处农用地进行填土作宅基地使用,并向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荷城管理所提出申请。国土所明确答复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作宅基地使用。同年12月10日,我区国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新寨”(土名)正在填土,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村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听侯处理。但时任村组长和副组长的谭某生、谭某珍却心存侥幸、一意孤行,在短暂停工后继续填土建设,致使34.63亩的农用地的土地用途被改变。期间国土部门曾多次制止。后经省土壤研究所鉴定,“新寨”(土名)的耕地被永久性损坏。2010年7月,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谭某生、谭某珍上述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遂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2011年10月28日和2012年4月20日,两被告谭某珍(原副组长)、谭某生(原组长)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作为我区首宗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该案的查办表明了区委、区政府坚决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的决心。现将该案予以通报,希望社会各界引以为鉴,牢固树立依法用地意识,切勿以身试法。
高明区违法违规用地清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