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9200号案原告植建明诉被告李亚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亚寿: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9200号案原告植建明诉被告李亚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920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李亚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植建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7.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2397.3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