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5313号原告蔡嘉华诉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艾群章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根江: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5313号原告蔡嘉华诉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艾群、章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531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艾群提交的反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1470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2.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因一审诉讼、二审诉讼、申请执行产生的律师费,暂计一审律师费120000元和办案费用5000元;3.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20127元;(上述费用暂合计36615127元);4.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的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1号生活用房及1、2、3、4、5、6、7号商务楼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的保函费用和律师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权;5.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艾群、章根江共同对上述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本诉被告艾群提出反诉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2018年10月22日艾群所签订的编号为BZ201****8001号《保证合同》,艾群无需对本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由本诉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福成、郭景兰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3月09日上午0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十一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