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0114号原告叶顺意与被告杜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杜桂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顺意与被告杜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011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永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慧莹、人民陪审员黄绮雯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