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月杜某峰等寻衅滋事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豪与被告人陈某月系父女关系,两人因位于澄海区内一栋楼房产权归属发生纠纷(该楼房产权登记所有人陈某豪)。被告人陈某月将该楼房部分楼层出租给唐某豪,唐某豪对楼层进行装修。2017年7月,陈某豪通过被害人吴某平等人到该楼房,强行赶走正在装修楼房的租户唐某豪,同时企图赶走原来在楼房内居住的陈某月,陈某月遂通过被告人杜某锋、宋某腾对吴某平等人进行滋事。
被告人陈某月因对被害人吴某平心生怨恨,指使被告人杜某锋联系被告人陈某思让其帮忙找人殴打报复被害人吴某平。陈某思找到被告人郑某漳,并介绍杜某锋与郑某漳认识,三人商议,由被告人郑某漳帮忙处理该事,由陈某月给付6000元作为报酬,郑某漳同意,联系了同案人林某彬(另案处理)帮忙,并乘坐杜某锋的轿车先到上述楼房进行踩点认识被害人吴某平的相貌,让被告人郑某漳、林某彬对吴某平进行***、恐吓让其不要多管闲事。后被告人杜某锋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被告人陈某思转交给郑某漳、林某彬等人,同时为郑某漳、林某彬准备一辆无悬挂号牌轿车(车内有二支钢管)和一辆无牌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
2017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漳、林某彬驾驶轿车***尾随,伺机准备殴打被害人吴某平,因途中遇到红灯***不上,吴某平逃跑而殴打未果。
2017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漳、林某彬再次驾驶轿车***尾随,伺机准备殴打被害人吴某平,至国道与安黄公路红绿灯路口,因红灯***不上,吴某平逃跑而殴打未果。当晚,被告人杜某锋驾驶摩托车搭载同案人林某彬到被害人吴某平的住家进行踩点,指使被告人林某彬用红漆在被害人吴某平家铁门上喷三角形红漆作警告被害人吴某平别多管闲事。
2017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杜某锋纠集被告人郑某漳及同案人林某彬再次驾驶车辆***被害人吴某平,吴某平逃跑而殴打未果。次日凌晨2时左右,由被告人杜某锋带路,被告人郑某漳及同案人林某彬持钢管窜至被害人吴某平家外面,持钢管打砸吴某平家门窗,致一扇木质窗、两扇铝合金双窗开平窗和一扇铁门受损(经估价,受损物品价值520.00元)。
被告人宋某腾受被告人陈某月指使,于2017年8月18日下午,纠集林某、林某丰等人以被告人陈某月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名到纠纷楼房现场对张某阳、吴某平等人张挂横幅布条及贴纸进行清理拆除致双方发生纠纷。民警接报后到场对双方进行教育后双方暂时纠纷平息。
2017年8月26日晚,被告人宋某腾再次纠集林某、林某丰等人到被告人陈某月纠纷楼房将张某阳、吴某平等人看管的大门锁头强制拆掉换成自己的锁头,然后纠集到场林某、林某丰等人在争议楼房内看守。
2017年10月8日中午,被告人宋某腾、陈某月外出回到公司,发现有看守人员围在公司的电梯口吃饭,阻碍到被告人宋某腾,宋某腾对现场人员进行辱骂,并将摆在附近的茶桌踢掉,造成桌上的茶具和一部手机摔坏。
【调查与处理】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粤0515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杜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陈某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四、被告人郑某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五、被告人宋某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月、杜某锋、陈某思、郑某漳结伙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宋某腾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月、杜某锋、陈某思、郑某漳、宋某腾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月、宋某腾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判处。根据被告人陈某月、杜某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予以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确定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因家庭房屋纠纷而引发的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因日常生活的矛盾纠纷,为发泄情绪,纠集多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必须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主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主要应考虑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使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应考虑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是否引起公私财物重大损失,以及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主要考虑在不同时间和地点作案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性。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也是认定情节轻重的重要内容。
本案被告人为发泄情绪,纠集多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月、杜某锋、陈某思、郑某漳、宋某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以及第三项规定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五被告人的行为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
二、寻衅滋事罪是恶势力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该案的被告人有三人以上,纠集者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反犯罪活动,可认定为“恶势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恶势力进行了司法界定。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对恶势力犯罪的量刑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
对恶势力犯罪的量刑,应当坚持罪行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原则,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地位、犯罪情节做到罚当其罪。本案是一宗因家庭房屋纠纷而引发的犯罪,被告人陈某月因与其父房屋产权归属发生纠纷,其父通过被害人吴某平等人占用该处房屋而产生怨恨,遂指使被告人杜某锋纠集被告人郑某漳、林某彬对吴某平进行***、恐吓,并持钢管对被害人吴某平的住宅门窗进行打砸,致一扇木质窗、两扇铝合金双窗开平窗和一扇铁门受损。被告人宋某腾受被告人陈某月指使,对吴某平等人张挂横幅布条及贴纸进行清理拆除,并将茶桌踢掉,造成桌上的茶具和一部手机摔坏。被告人陈某月、杜某锋、陈某思、郑某漳结伙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宋某腾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月、杜某锋、陈某思、郑某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被告人宋某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可确定为“恶势力”犯罪,考虑到本案因家庭房屋纠纷而引发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陈某月、宋某腾有自首情节,故对被告人陈某月、杜某锋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宋某腾判处管制,被告人陈某思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郑某漳是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故结合其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犯罪情节予以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