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宇权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韩妮家具有限公司麦华良梁晓青麦华嫦定作合同纠纷公告应诉材料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韩妮家具有限公司、麦华良、梁晓青、麦华嫦:
本院受理原告罗宇权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韩妮家具有限公司、麦华良、梁晓青、麦华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442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韩妮家具有限公司、麦华良向原告返还定作款14787.29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韩妮家具有限公司、麦华良向原告支付以14787.2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梁晓青、麦华嫦对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由审判员巫伟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燕英、何应东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