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9466号原告蔡志超诉被告陆元春莫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陆元春、莫芳梅: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9466号原告蔡志超诉被告陆元春、莫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9466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归还欠款5万元;二、被告支付利息,从2018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为4000元;三、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汤镜波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日9时5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