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药品补偿目录的通知佛人社〔2016〕280号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76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建立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制度,将部分有明确适应症的恶性***靶向药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经专家评审,我局制定了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以下称“特药目录”),并选定了购药指定药店。现将特药目录和购药指定药店予以公布(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药目录一经确定,原则上保持三年不变,今后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变化、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医疗技术进步、参保人就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特药目录药品纳入国家或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自动从特药目录中剔除。
二、特药的大病保险支付价格标准按生产商承诺的药品价格执行。参保人使用一种以上特药的,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予叠加。由慈善机构提供无偿赠药的,其特药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doc
2、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购药指定药店.doc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