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诉权不当要赔4万多元
行使诉权不当 要赔4万多元 |
来自:佛山日报 2010-11-3 |
高明区法院近日判决首例滥用诉权案 记者孔德钦 通讯员杜楠报道:高明区某居民小组因不当行使诉权,致使刘某遭受经济损失。近日,高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上述事实,判决该居民小组赔偿刘某44711元。这是该院判决的首例滥用诉权案。 2005年,刘某将位于高明区沧江路的一处房产以21万元转让给小方(化名)并交付了房屋。同年6月11日,小方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2008年7月,两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小方欠刘某购房款63125元,约定小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向刘某付款1万元,直至付清。同时约定,付清购房款后,定金转为办理产权保证金,如在6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刘某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2008年11月,刘某与一居民小组发生纠纷,该居民小组向高明法院起诉刘某,并申请财产保全。同年12月,法院依法查封刘某转让给小方的房产及其它财产。2009年4月,高明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该居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同时依刘某的申请解除了该房屋的查封。2009年10月,因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小方将刘某告上法院,高明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返还小方定金损失42625元。 2010年5月,刘某将该居民小组和经济社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在房屋买卖中的定金损失42625元、办理房产税交易税费损失10100.5元及诉讼费损失2086元,共计54811.55元。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居民小组因不当行使诉权查封了刘某的房屋,致使刘某不能履行与小方签定的房屋转让协议,被告居民小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承担的房产交易税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并非因被告居民小组的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而经济合作社与居民小组是两个独立的组织,且与该案无关系,故不需承担责任。据此,高明法院判决该居民小组赔偿刘某定金损失和诉讼费损失共计44711元。 |